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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1】25号2

2019-01-15 10:02 17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从现阶段实际出发,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完善,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逐步扩大从业人员总量,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家庭服务就业人员每年递增10%,到“十二五”末,从业人员总量达到20万人以上;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到2015年,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参保率达到100%,其他家庭服务人员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因地制宜,统筹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统筹发展规划和重点方向。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结合实际提出具体保障措施。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生活方式多样化以及生活节奏加快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等服务业;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服务业。

(二)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扶持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发展,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三)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96616”为家庭服务需求者提供信息服务和“12333”为从业人员维权的公益性作用。完善省级和各中心城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中心建设,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

(四)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庭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


三、政策扶持,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公共服务。围绕创业者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建立家庭服务业创业基金,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档案保管、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扶持发展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对于初创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2年筹备期制度,凡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筹备期间允许正常经营,享受新设企业相关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一轮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19号)有关规定,对于初创小型企业,由注册地政府按注册资本金的3050%给予补助。新创办的年营业收入12万元以内的家庭服务业企业3年内地方税收实缴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国家级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免收。实施“银河培训工程”和“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工程,“双万”培训专项补贴标准由平均10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扶持发展一批家庭服务品牌。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充分利用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一批具有吉林特色的家庭服务品牌,争取有2-3个品牌成为国家优秀家庭服务品牌,并给予重点扶持。

(四)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8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120号)中关于税费减免、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五)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加强管理,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开展服务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到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起适应本地发展且比较完备的行业标准。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全省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争取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坚持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家庭服务业”的政府规章和相关配套政策,依法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四)推进家庭服务业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强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等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重点抓好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各类业态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将家庭服务业领域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以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选择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到2015年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员工制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其他家庭服务人员达到50%以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每年递增10%,到2015年达60%以上。


六、维护权益,解决从业人员后顾之忧


(一)规范家庭服务业领域的劳动关系。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招聘并派遣服务人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简易合同文本),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从事家庭服务的机构,应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务管理规定。引导雇主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

(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收取管理费,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开辟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精心组织,推进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


(一)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要切实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搞好统筹协调,抓好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基础性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法规,推动家庭服务各类业态的法规章程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提供法制保障。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注意研究新情况、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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