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6 14:39 255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育婴师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家政公司---泰康公司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19年1月,上诉人严红刚刚生产没多久的婴儿发高烧近40度,但其聘请的育婴师竟称“没有发现”。作为育婴师雇主,严红将其所属的康秦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为自己提供服务的育婴师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康秦公司只提供了育婴师的母婴护理资格证,并非国家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属于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家专门提供育婴师服务的公司代表在法庭庭审时称,其提供的“高级育婴师服务”实际上只是公司服务中的“档次较低”的一种。康秦公司称,“高级育婴师服务”是公司内部的档次划分,仅指育婴服务级别,并非是“育婴师具有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的意思,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据悉,我国人社部门对于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分为育婴员(五级)、育婴师(四级)、高级育婴师(三级)。育婴师是特定的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而“母婴护理证”与育婴师资格证书存在本质区别。
二审中,康秦公司称,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告知严红女士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高级、特级和VIP级别是针对服务内容,而并非针对育婴师的资格等级,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发现,无论是康秦公司的宣传手册还是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按照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知,其中有关“高级育婴师”的记载,指向应当是育婴师的资格等级。法院认为,康秦公司关于该级别是针对服务内容而非育婴师资格等级的上诉主张显然有悖于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该具体指向向消费者做出明确告知、消费者对此有清晰了解的情况下,显然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而且康秦公司对该情况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法院终审认定,康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现阶段在我国家政市场,由于家政服务行业诚信体系、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完善,一些家政公司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信”行为,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同时也为行业的整体形象和规范化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因此,要强化家政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政府多部门协作,联合管理,形成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作用,奖优罚劣,扶持优秀企业做大做强,扩大产业规模,形成品牌效应,让真正的高素质家政人员受人尊重,供不应求;让不良企业和低素质、虚假资质的家政人员在市场中人人喊打,寸步难行。此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家政服务行业提供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为上海市一中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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